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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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50807 【实施日期】 19950901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 【章名】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 【章名】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 【章名】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 第三十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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